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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日,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了《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),草案對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誤處置做了詳細規定。比如草案規定,發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,航空公司應根據旅客意願,免費為延誤航班旅客辦理退票和改簽手續。在食宿安排上,因航空公司原因延誤的,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,因天氣原因延誤食宿費用旅客自理。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,航空公司均負責食宿。(5月27日《新京報》)
較之於過去的相關規定而言,草案在進步性上顯而易見,一方面其將之前散落的規定進行了整合,使航班管理更具有操作性;另一方面,此規定吸取了過去的一些經驗教訓,也吸收了一些公眾訴求。不過,在強弱分明的權利博弈中,如何有效控制航空公司的強勢,補強乘客弱勢地位,還需要更多的權利尊重。
譬如以天氣原因飛機延誤旅客自理食宿為例,從法律上講此規定並不存在問題,國際上這也是一種慣例。不過,從服務和道義上來說,乘客的食宿問題其又不能一概不管。一則,時下很多機場與中心城市位置甚遠,而機場的配套設施又嚴重不足,食宿問題根本無法自我解決;二則,在奇貨可居的飛機場,如何避免因為壟斷經營而導致乘客利益受損,也應對航空公司的行為進行規範。至少全力協助乘客,讓其免受高價的成本付出應成題中之意。
更重要的是,如何對接國際慣例,做好延誤之後的服務、補償和應急等,應當有著明確的規定和可操作的標準,並讓乘客有可以投訴的渠道。近年來,因為飛機延誤而引發的“打砸櫃臺”、“衝擊跑道”等惡性事件不斷發生,一個根本原因就在於服務的滯後,讓乘客的權益未能獲得保障,個人尊嚴未能獲得尊重。故而需要在明確規則之外,通過嚴格的監督促使其得到落實。比如針對“天氣等情況導致延誤,承運人協助旅客安排食宿”,就有人擔心一旦遭遇大面積延誤,航空公司忙於退票改簽,根本無力協助安排食宿;還比如對於“航空公司、機場,未按要求提供航班延誤旅客服務,將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”,就有知情人認為,如此偏低的處罰很難產生警示和懲罰作用。
航班延誤補償機制應有更多權利尊重,除了紙面上的規定之外,恐怕還需打破行業壟斷,引入市場競爭,讓乘客有“用腳投票”的機會。
堂吉偉德 (原標題:航班延誤補償機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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